国务院下令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多项涉及住建领域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多项涉及住建领域。
在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中,要求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的“上级河道主管机关”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
将《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删去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删去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其资格许可和”,删去第三款。
在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以及《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3日国务院公布)。